不可以。这主要基于带薪年休假的法律性质、法定条件以及停工放假期间的特殊性。
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:
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第五条【统筹安排原则】
“单位根据生产、工作的具体情况,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,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。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,也可以分段安排,一般不跨年度安排。单位因生产、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,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。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,经职工本人同意,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。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,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%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。”
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第三条【法定天数】
“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;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;已满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。”
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第九条【特殊情况处理】
“用人单位根据生产、工作的具体情况,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,统筹安排年休假。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,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。”
结论:因公司原因停工放假期间,不能抵扣员工的带薪年休假天数。
建议:
明确权利:您应首先了解,公司无权单方面将停工放假期间计入您的年休假天数。 沟通协商:如公司已采取此类做法,建议您主动与公司沟通,明确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,要求其纠正。 保留证据:妥善保管关于停工放假的通知、文件、考勤记录、工资单以及您本人的年休假申请或记录等证据。 寻求法律途径:若沟通无效,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,或依法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(即日工资收入的300%)。风险提示:实践中,若用人单位在停工放假期间仍向员工发放工资,该工资的性质属于停工工资(通常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),与年休假工资的支付义务(300%的日工资)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义务。